按照国家民委《关于推荐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(单位)的通知》(民办发〔2017〕102号)要求,经各市(州)、省直机关工委、省工商联自下而上推荐,省创建办筛选审核,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和省委第16次常委会研究,确定了拟向国家民委推荐我省示范地区和单位22个。现将拟推荐的地区和单位向社会公示,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。如有意见建议,可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,通过信函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省创建办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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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7年11月10日